18 依行政執行法與司法實務見解,關於行政執行聲明異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聲明異議程序,仍有不服時,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B)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得擇一聲明異議或提起訴願
(C)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聲明異議程序仍有不服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
(D)行政執行貴在效率,聲明異議為特別之救濟程序,即不得再循一般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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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6), B(56), C(312), D(72), E(0) #3164202
統計: A(1446), B(56), C(312), D(72), E(0) #3164202
詳解 (共 2 筆)
#6129199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就當事人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A分署對其所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聲明異議,經行政執行署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後提起訴願,應由何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問題,作成決議,採丙說(經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之異議程序相當於經訴願程序,當事人毋庸另行提起訴願,即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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