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可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的項
目?
(A)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度
(B)個人基本所得額扣除額
(C)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扣除額
(D)個人境外所得免稅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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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21), C(78), D(497), E(0) #2333066
統計: A(152), B(21), C(78), D(497), E(0) #2333066
詳解 (共 3 筆)
#4058749
(A)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度(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依本條例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B)個人基本所得額扣除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0款)依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合計
在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之個人。)
(C)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扣除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9款) (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營利
事業。)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
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D)個人境外所得免稅額度 .
所得稅額條例:第 12 條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
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
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
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但行政院得視經
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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