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公司與乙公司合併為丙公司,合併前甲公司之應納稅捐,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應由下列何者負繳納義 務?
(A)甲公司
(B)甲公司之原負責人
(C)乙公司
(D)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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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32), C(12), D(532), E(0) #1655346

詳解 (共 2 筆)

#4997177

稅捐稽徵法第15條 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捐,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
立之營利事業負繳納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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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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