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8 甲騎機車不慎撞到乙,恐被逮捕,迅速逃離現場。甲之行為可能構成何種犯罪?
(A)機車為動力交通工具,甲可能成立刑法第 185-4 條肇事逃逸罪(現為交通事故逃逸罪)
(B)經檢測甲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0 毫克,即可成立刑法第 185-3 條不能 安全駕駛罪
(C)車禍時乙之友人丙在現場,丙即時將乙送醫急救,故甲不可能成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有義務者 之遺棄罪
(D)甲為批薩店之外送人員,車禍時其剛送完批薩,在回店之路上,如果乙死了,甲可能成立刑法第 276 條第 1 項普通過失致人於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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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63), B(386), C(164), D(1045), E(92) #206456
統計: A(3463), B(386), C(164), D(1045), E(92) #206456
詳解 (共 10 筆)
#223893
一般人會對刑法上肇事逃逸罪有所誤解,以為發生車禍時只要自己沒有過失,是對方的錯,就可以自行離去,無須將傷者送醫,事實上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
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構成肇事逃逸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這個條文中,並沒有規範行為人就這個車禍肇事要有故意過失,縱使是沒有過失的人,在車禍發生的當下也不能獨自離去,必須要替傷者尋求救援才行。
在司法的實務上也有相同的看法:「刑法第185-4條之肇事逃逸罪,乃為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是該罪之成立祉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不以行為人之肇事有無過失,被害人是否因之為無自救能力人為必要」,換句話說,只要行為人在發生車禍時有認知到肇事的事實,然後故意逃逸,就觸犯本條罪名。
我們可以這麼看,肇事逃逸罪主要制訂的目的,是在保護因車禍受傷的人能夠即時受到照顧,減少傷亡的機會,是處罰行為人在車禍發生時「見死不救」的行為,不是處罰行為人就車禍發生是否有過失,一般來說,因車禍肇事有人傷亡而逃逸,通常會同時涉犯肇事逃逸罪與過失傷害罪,如果沒有過失,只能免除過失傷害的罪名,肇事逃逸罪是公訴罪,不因為私下和解就能免除刑罰呢!
過失傷害罪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過失重傷罪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於過失致死罪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些罪責都比肇事逃逸罪要輕,因此您可千萬不能以為只要自己小心開車,遵守交通規則,在發生車禍的時候就能見死不救呢
出處: 車禍發生時,沒有過失的人也會觸犯肇事逃逸罪嗎?-----姜智逸律師 - 柚子與蘋果の光合作用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nicoleyeh/944214#ixzz1ehIL71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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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542
B不能安全駕駛除了酒精濃度外還要有其他道安檢測
C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甲的遺棄罪已經被肇事逃逸吃掉了,所以無論如何不會成立遺棄
D業務過失,非普通過失
C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甲的遺棄罪已經被肇事逃逸吃掉了,所以無論如何不會成立遺棄
D業務過失,非普通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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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223
(B) 經檢測甲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可證其「不能安全駕駛」,成立刑法第 185-3 條不能 安全駕駛罪
因刑法修正,選項B有兩個點皆可個別符合該條罪,故建議修改答案如下,以符合B選項為錯誤較為適當。
(B) 經檢測甲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0 毫克,即可成立刑法第 185-3 條不能 安全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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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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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485
依102.06.11修訂第185-3條吐氣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即認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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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481
想請問其他選項哪裡錯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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