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該期間稱為「閉鎖期間」。 請問股東在閉鎖期間內將其記名股票轉賣給他人,該買賣行為之效力為何?
(A)無效
(B)有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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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3), B(1286), C(376), D(309), E(0) #1651740

詳解 (共 6 筆)

#2567103

停止過戶期間又稱過戶閉鎖期,係指公司法第一六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期間而言,即指股東常會開會前一個月,

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之期間而言;於該期間內,

股東不得請求變更股東名簿之記載。


轉讓股票之效力對雙方是有效 可是不能對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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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6090
停止過戶期間又稱過戶閉鎖期,係指公司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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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651

買賣行為之效力>有效。只是不能對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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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0511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1記名股票之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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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9076

https://plainlaw.me/2021/07/04/plainlaw-15/

法白這篇文有詳細解釋。簡言之,在「停止過戶期間」還是可以買賣股票,但是暫時不會成為公司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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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2448
其實不用想這麼多買賣行為之效力歸屬股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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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85111
未解鎖
簡言之,在「停止過戶期間」還是可以買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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