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簡易訴訟事件,一律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B)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 20 萬元者,不適用簡易程序 
(C)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 1 年以下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D)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不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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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112), C(2077), D(118), E(0) #732370

詳解 (共 6 筆)

#1012260
A436-2
B427
C427
D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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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5102
(A)簡易訴訟事件,一律不得上訴第三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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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522
此題為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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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6867
A選項是否可以用436-3I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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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6753

第 427 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十二、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第 433-3 條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第 436-2 條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前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

第 436-3 條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第一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敘明合於前項規定之理由,逕將卷宗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
前項裁定,得逕向最高法院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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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056
由公職◆刑事訴訟法 移到 公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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