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申訴及再申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申訴、再申訴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之
(B)申訴係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救濟
(C)離職公務人員亦得適用申訴程序
(D)對申訴函復不服者,得於收受申訴函復後一個月內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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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5), B(1266), C(3736), D(550), E(0) #492704

詳解 (共 3 筆)

#743137
II 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 (以下簡稱保障事件)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
I 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B) (C)  第 77 條
I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III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二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II 申訴復函應附記如不服函復者,得於三十日內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之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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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4374

(A)申訴(復審)、再申訴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之
(B)申訴係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行政處分(管理措施與工作條件)之救濟

(C)離職公務人員亦得適用申訴程序
(D)對申訴函復不服者,得於收受申訴函復後一個月內提起復審(向保訓會提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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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492
D 錯在是在申訴不是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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