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診所與中央全民健康保險局締結「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嗣後因法定義務之違反遭主管機關停止特約。試問,依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此一「停止特約」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A)觀念通知
(B)行政契約上之履約行為
(C)行政指導
(D)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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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1036), C(47), D(5978), E(0) #492706

詳解 (共 4 筆)

#749315

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7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採行政處分說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規定可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特定情事者,保險人應予停止特約一定期間。保險人中央健康保險局之所為,單方面認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無該特定情事,並宣告停止特約之效果,並無合約當事人間容許磋商之意味,乃基於其管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公權力而發,應認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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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964
停止特約」行為之法律性質→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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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4381

特約:行政契約

停止特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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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3399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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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81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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