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非行政契約?
(A)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
(B)高速公路 ETC 收費系統委託民間建置營運合約
(C)依政府採購法締結之服務採購契約
(D)衛生福利部與國立陽明大學醫學院公費學生所簽訂之公費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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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781), C(5676), D(55), E(0) #492707

詳解 (共 4 筆)

#749515
目前不論司法實務或學界通說,咸認政府採採購為私經濟行為。

依採購法第六章爭議處理,政府採購實已朝雙階理論發展,決標締約前為公法事件,但決標締約後,即為私法事件,因此,決標前之爭議依異議申訴方式處理,而申訴所產生之審議判斷,其效力視同訴願決定,以行政訴訟為最終救濟;決標後之爭議則循民事爭議途徑之調解、仲裁、訴訟處理,而以民事訴訟為最終救濟。

承上,政府採購係一行為兩階段,而採購契約成立後,即為私法契約,概無所疑;故與行政契約有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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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4156
ETC涉及公共事務,具有公法上之效果,故為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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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989

我國法務部88.08.02. 88)法律字第0二九七四二號函:「按「行政程序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行政院函送立法院該法草案總說明參、立法原則參照)。而「政府採購法」則係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行政為適用範圍(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其立法說明參照),有關此等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之規定判斷之,似不生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問題。」實務上認為政府採購契約為私法契約,因此如果委託辦理代施檢驗業務為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之權限委託,即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如非權限委託,則屬本法所稱勞務委任,適用政府採購法

出處:http://blog.xuite.net/cchsiou101/twblog/139708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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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4063
請問B的性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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