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犯人甲為逃避刑罰,躲藏數日後,去找其兄乙哭訴;乙自幼愛護甲,知悉情形後,安排甲躲藏於住家密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了逃避刑罰而自行藏匿,屬於自我庇護行為,不成立藏匿人犯罪;乙為甲的近親,藏匿甲為人之常情,法律不強人所難,故不成立犯罪
(B)甲為了逃避刑罰而自行藏匿,雖屬於自我庇護行為,但仍成立藏匿人犯罪;乙為甲的近親,藏匿甲為人之常情,法律不強人所難,故不成立犯罪
(C)甲為了逃避刑罰而自行藏匿,屬於自我庇護行為,不成立藏匿人犯罪;乙為甲的近親,藏匿甲為人之常情,雖成立藏匿人犯罪,但依法減免處罰
(D)甲為了逃避刑罰而自行藏匿,雖屬自我庇護行為,但仍成立藏匿人犯罪;乙為甲的近親,藏匿甲為人之常情,雖成立藏匿人犯罪,但依法減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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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10), C(716), D(61), E(0) #328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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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5338
答案選C (C) 甲為了逃避刑罰而自行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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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5962
正確答案應為C
(C) 甲為了逃避刑罰而自行藏匿,屬於自我庇護行為,不成立藏匿人犯罪;乙為甲的近親,藏匿甲為人之常情,雖成立藏匿人犯罪,但依法減免處罰

刑法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67條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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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雖係為逃避刑罰而自我隱匿,然而通說皆肯認躲避刑罰乃趨吉避害之人性之舉,自我庇護行為不應該受刑法處罰,因此甲不會成立164正犯不會因為教唆乙而成立本罪之教唆犯。

乙受甲之教唆而藏匿犯人甲,固該當本罪。乙為甲之兄,旁系二親等血親。受刑法第167條之刑罰優惠。


補充:
自我庇護行為通說向來認為不應該處罰,但我國刑法典有個特例,即刑法第161條第一項脫逃罪,此乃犯人為脫逃行為之刑事處罰規定。
比較法觀點上,德國沒有這個法條,理由如上,犯人想要逃是人之常情,實在難以期待他乖乖地繼續受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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