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下列何者為行政程序法所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約程序與形式要求?
(A)行政契約之雙方當事人為行政機關時,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締約對象
(B)行政機關甄選人民締結行政契約時,應在決定前給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C)行政契約之締結,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D)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締約機關之上級機關核定後,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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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1664), C(190), D(80), E(0) #332226

詳解 (共 2 筆)

#2985656

(A)行政契約之雙方當事人為行政機關時,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締約對象 

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

 
(B)行政機關甄選人民締結行政契約時,應在決定前給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C)行政契約之締結,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D)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締約機關之上級機關核定後,始生效力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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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027
(A)第 138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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