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據我國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其所稱 的「兒童」係指未滿幾歲的人?
(A)兩者皆指未滿 12 歲
(B)兩者皆指未滿 18 歲
(C)前者指未滿 12 歲,後者指未滿 18 歲
(D)前者指未滿 18 歲,後者指未滿 12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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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3), B(243), C(2049), D(1018), E(0) #2739345

詳解 (共 3 筆)

#5337672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01 20

法規類別:    行政 衛生福利部 社會及家庭目

總則

1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2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法規名稱:    兒童權利公約

簽訂日期:    民國 78 11 20

生效日期:    民國 103 11 20

為本公約之目的,兒童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但其所適用之法律規定未滿

十八歲為成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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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6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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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9686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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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866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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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兒少法》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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