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吳先生的土地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應為千分之二,然因稅捐機關的錯誤,以一般稅率千分之十徵收了 10 年,試問
吳先生是否可以申請退稅?
(A)可以退回 2 年的稅款
(B)可以退回 5 年的稅款
(C)可以退回 10 年的稅款
(D)已逾 5 年申請時效,故不能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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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71), C(653), D(27), E(0) #248084
統計: A(4), B(71), C(653), D(27), E(0) #248084
詳解 (共 4 筆)
#952759
稅捐稽徵法 第28條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前二項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本條修正施行前,因第二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前項情形,稅捐稽徵機關於本條修正施行前已知有錯誤之原因者,二年之退還期間,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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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1820
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 為何可以退回10年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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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7646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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