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要有一
人擔任各級學校中的何種職務?
(A)校務會議代表
(B)家長會委員
(C)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委員
(D)特殊教育教師評議委員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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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985), C(959), D(200), E(0) #606557
統計: A(61), B(985), C(959), D(200), E(0) #606557
詳解 (共 5 筆)
#880288
第 46 條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
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
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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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149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委員: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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