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據現行特殊教育法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
導身心障礙學生支援服務,這些支援服務包含哪些項目?
(A)評量、教學、經費、行政
(B)評量、教學、行政
(C)評量、教學
(D)評量、教學、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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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5), B(1893), C(35), D(30), E(0) #1308800
統計: A(255), B(1893), C(35), D(30), E(0) #1308800
詳解 (共 3 筆)
#1362768
特教法 第24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
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及機構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
心障礙學生。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
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
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
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二項之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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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8024
補充其延伸(注意機關的不同)
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民國 104 年 07 月 03 日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下列支援服務,
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及機構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一、評量支援服務:學生篩選、鑑定評量及評估安置適切性等。
二、教學支援服務: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教具、輔導及學習評量等。
三、行政支援服務:提供專業人力、特殊教育諮詢或資訊、特殊教育知能
研習、評量工具、輔具、相關設備或社區資源等。
-----------------支援vs支持服務-----------------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
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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