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政府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在相關法條上有諸多規定,但其規範內涵不包括下列何 者?
(A)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單位,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
(B) 各機關單位,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 資
(C)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 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D) 身心障礙者接受庇護性就業後, 若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確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應依其實際需求 提供轉銜服務,並得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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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0), B(77), C(252), D(797), E(0) #608454

詳解 (共 3 筆)

#882733
第 40 條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 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 基本工資。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 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第 41 條經職業輔導評量符合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由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 單位提供工作,並由雙方簽訂書面契約。 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第三十四條之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確 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轉銜服 務,並得不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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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9152
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第三十四條之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確 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轉銜服 務,並得不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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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1229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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