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學生,因故離校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學校得視需要召開轉銜會議, 並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通報至社政、勞工或其他相關主管機關銜接提供福利服 務、職業重建、醫療或復健等服務,並由學生原就讀學校追蹤輔導
(A) 半年
(B) 一年
(C) 一年半
(D) 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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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9), B(249), C(4), D(29), E(0) #608463

詳解 (共 1 筆)

#952224
法規名稱: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 發布 )

第 六 條         
身心障礙者經轉銜服務完成後,轉出單位應持續追蹤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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