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甲苦戀 A,卻見 A 與他人交好。深夜,尾隨跟追多方請求,但盼回心轉意終未如願。此時,甲長久 怨懟突然爆發,惱羞悔憤、愛恨交加出手勒頸致 A 昏迷而亡。甲後因良心譴責,於檢察官偵查中自 白犯罪相關原委。有關審判期日本項「自白證據」之調查順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案件單純,法院得依訴訟指揮權決定之
(B)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應由檢辯雙方決定之
(C)避免偏重自白,應先調查其他證據後方可調查之
(D)考量審判效率,應先調查被告科刑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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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54), C(800), D(17), E(0) #184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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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161-3法院對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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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法院對於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不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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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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