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56 甲男與丙女共犯通姦罪,不久丙與配偶丁、甲與配偶乙各自離婚後,乙、丁二人各自對其原配偶提出通姦之告訴。經檢察官對甲、丙二人提起公訴,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乙僅對甲、丁僅對丙分別撤回告訴。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丁各自對其原配偶撤回告訴,故法院應對甲、丙為不受理判決
(B)丙、丁已離婚,故丁無告訴權,法院應對丙為不受理判決,對甲進行實體審判
(C)乙、丁雖各自對其原配偶撤回告訴,法院仍應對甲、丙進行實體審判
(D)丙、丁雖已離婚,但丁仍有告訴權,法院仍應對丙進行實體審判,對甲為不受理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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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1), B(69), C(487), D(146), E(1) #1849629
統計: A(391), B(69), C(487), D(146), E(1) #1849629
詳解 (共 8 筆)
#4998479
即便通姦罪除罪化了,但題目如果問其他罪名
然後說告訴人對被告其中一人撤回訴訟,則撤回之效力是否及於其他被告?
依照239本文及74年第6次刑庭決議,是會及於其他被告的,因此答案仍會是本題的A選項
74年第6次刑庭決議
告訴乃論之罪,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及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均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一節「偵查」之第二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三十九條,在審判中既得撤回其告訴,其及於共犯之效力,應無偵查中或審判中之分。況撤回告訴乃撤回所告訴之犯罪事實,祇對審判中之一人因撤回告訴諭知不受理,而仍就偵查中其他共犯追訴,情法亦難持平,自不能因其係在偵查中或審判中撤回其告訴而異其效果。故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亦應及於偵查中之其他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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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2629
通姦罪已經刪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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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7396
樓上是實務見解,
但學說上有不同主張(陳璞生)
認為告訴效力撤回及於他人者,既規定於239條,該條文體系上既屬於偵查章節,自然僅有偵查時,始有告訴不可分之概念,若於其中一人已進入審判程序時,仍無告訴不可分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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