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我國目前遺產及贈與稅法與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那些項目不計入遺產
總額?①被繼承人死亡前 7 年繼承之財產 ②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藝術品 ③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 ④被繼承人持 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A)①④
(B)②③
(C)②③④
(D)①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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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328), C(254), D(59), E(0) #1983966
統計: A(48), B(328), C(254), D(59), E(0) #1983966
詳解 (共 6 筆)
#3721698
依照民國77年7月15日公布增訂的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可以免徵遺產稅。所以從這一天起以後死亡的被繼承人,遺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才可以免徵遺產稅。但是為了辦理繼承登記的需要,仍然要先把這筆保留地併入遺產總額,再以同樣的金額從總額中扣除。並請附上土地所在地主管機關出具記載都市計畫編訂日期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便國稅局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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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235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103年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則調整並公告為89萬元,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50萬元以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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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4773
請問為何 ④被繼承人持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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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4415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
第44條
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
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得以受贈財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款。
前二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除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外,得抵繳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款,以依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為限:
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限額=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或贈與稅額x(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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