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倘若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下列何者應查訪 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A)社會工作人員
(B)村(里)幹事
(C)司法警察
(D)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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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2), B(80), C(1070), D(261), E(0) #1940186
統計: A(1292), B(80), C(1070), D(261), E(0) #1940186
詳解 (共 5 筆)
#3271233
第 54-1 條
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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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0077
我覺得這條比較像是在強調「主要照顧者違反毒品防治危害條例」的情況。如果主要照顧者在家施用、製造或販賣毒品,首先查獲的應該會是警政單位,而在查獲後主要照顧者會進入司法的系統當中,進而兒少可能無法受到妥善的照顧,所以必須派司法相關人員進行調查,並轉介相關單位提供安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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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0580
請問 除了法條如此規定以外
為什麼不是由社工呢?有什麼考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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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9485
我也想問不是社工的原因是什麼?
那對於家暴、受虐等情況時,卻要是當社工查訪困難或孩子行方不明,才會報請檢察機關或警察機關介入處理?
怎麼跟毒品這件事上會有所不同呢?
是因為毒品的危險性高於其他情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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