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據我國實務見解,有關幫助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他人犯罪完成後所為之幫助,不構成幫助犯
(B)二人以上共同幫助犯罪,應適用刑法第 28 條之規定
(C)教唆幫助犯為幫助犯
(D)幫助教唆犯為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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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4), B(1319), C(792), D(413), E(0) #1651741
統計: A(1144), B(1319), C(792), D(413), E(0) #1651741
詳解 (共 10 筆)
#2423272
刑法
第 28 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 30 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 31 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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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3217
教唆教唆犯為教唆犯,其他論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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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0166
事後幫助
99台上2043:
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係指就他人之犯罪加以助力,使其易於實行之積極或消極行為而言,故必在他人實行犯罪行為前或實行中,予以助力者,始足當之。若於他人犯罪完成後始予幫助,即學說上所謂「事後幫助」,因已無從就他人之犯罪予以助力,使其易於實行,故除法律別有處罰規定,應依其規定論處罪刑外,尚難以幫助犯之罪責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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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5475
(B)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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