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建築主管機關允許某廠商設立工廠,但同時要求該廠商必須認養維護其附近之公園。此種要求在行政法上稱為:
(A)附條件
(B)附負擔
(C)保留廢止權
(D)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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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8), B(12573), C(58), D(15), E(0) #434855
統計: A(888), B(12573), C(58), D(15), E(0) #434855
詳解 (共 8 筆)
#1327744
在103一般警察四等-行政法概要看到了一個很好理解的解釋
chengwenkai7413 高二下 (2014/11/05 10:25)附負擔vs附停止條件
這二個的區別,簡單的說
附負擔:你已取得「資格」,只是某一部分被限制了。
附停止條件:尚未取得「資格」,等到你達成該條件時才取得「資格」。
這二個差很多,就像男生在追女生一樣
附負擔
女生說:「我要和你交往,但你每月至少要帶我出去玩一次」
交往了沒?交往了!
附停止條件:「等你考上公務員,我才要和你交往」
交往了沒?還沒! (by知識家 拉拉魚)
附負擔:你已取得「資格」,只是某一部分被限制了。
附停止條件:尚未取得「資格」,等到你達成該條件時才取得「資格」。
這二個差很多,就像男生在追女生一樣
附負擔
女生說:「我要和你交往,但你每月至少要帶我出去玩一次」
交往了沒?交往了!
附停止條件:「等你考上公務員,我才要和你交往」
交往了沒?還沒! (by知識家 拉拉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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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7152
條件:有條件才生效
負擔:已生效但要盡某些指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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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769
樓上,先看民法99條:「附停止條件之行政處分,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者,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對新填土方作為基地
對新填土方作為基地
→把地填起來才開始作為基地而申請建築執照
→雖然給與建築執照,但要等地填完了才生效
→把地填完了(條件成就)才發生效力
→停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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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2917
(一)附負擔之行政處分須為授益處分。
(二)負擔本身亦係行政處分,與原授益處分各自獨立,但附屬於該授益處分。
(三)相對人不履行負擔之義務時,得強制其履行
(四)負擔之行政處分若違法或不當,不影響授益處分。
(五)對負擔不服,相對人得循行政救濟方式予以撤銷。
以上轉自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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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359
這一案例不會涉及到 禁止不當連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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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038
不太懂這句:對新填土方作為基地而申請建築執照者,所作成之附款性質上便屬於停止條件
請問為什麼這是停止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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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770
瞭解
感謝Yi Lin大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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