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持某國立大學畢業證書報考國家考試,考選部應承認其具有大學畢業學歷,此係屬於行政處分何種效力之表現?
(A)實質存續力
(B)形式存續力
(C)構成要件效力
(D)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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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5), B(842), C(7156), D(58), E(0) #434856
統計: A(1535), B(842), C(7156), D(58), E(0) #434856
詳解 (共 9 筆)
#2258973
行政處分效力之態樣:
一、確定力(存續力):
1、形式存續力(不可撤銷性):過救濟期間,未表示不服,人民不得再有爭執,行政處分具有不可撤銷性。
2、實質存續力(自縛力):行政處分形式上確定後,人民不得爭執,但行政機關亦應維持該法律關係,不得再任意變更,人民可因此保有該處分所形成之權利。
二、執行力:係指行政處分不需經過法院,得以行政機關自身的意思表示為執行名義,逕自強制執行。
三、拘束力:行政處分一經發布,不論合法與否(不含無效之行政VA)皆生效力,拘束處分機關與相對人。其實質上的概念與 一、確定力(存續力) 是相同的。
四、構成要件效力:行政處分之存在及內容(主文),對其他行政機關或法院之拘束效力。
五、確認效力:即行政處分理由的部份,亦對其他機關與法院產生拘束力。惟學界對此尚未有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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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800
解析:
細體字為構成要件效力及成立要件,粗體字係題目分析及答案。
*何謂『構成要件效力』
法院或行政機關在作成裁判或行政處分時,其所依據的法規範之構成要件,乃以某行政處分為構成要件要素時,該行政處分對該法院與行政機關之拘束力稱之。
法院或行政機關在作成裁判或行政處分時,其所依據的法規範之構成要件,乃以某行政處分為構成要件要素時,該行政處分對該法院與行政機關之拘束力稱之。
其他行政機關與法院:
某國立大學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與法院:
1、必須承認該行政處分存在的事實;
必須承認該國立大學有作成畢業證書的事實;(業證書性質是行政處分)
2、必須尊重該行政處分的內容,不得質疑其合法性;
必須尊重該大學有作成畢業證書的權利及尊重畢業證書的內容(因為大學自治,教師的評分及學校核發證書的專業應予尊重)
3、若法律有特別規定,則仍必須受作成行政處分理由的拘束。(=確認效力)
考選部於個科考試時的考試規則或考試法,有特別規定需檢附學歷證明,(即所謂法律有特別規定),則考選部及法院 ‘’原則上‘’ 必須受該學生所提出的畢業證書的拘束。(這是在於考試涉及多數不特定考生的權利,如果每個人所提出的畢業證書或資格文件都需先質疑時,那麼考選部收受各考生文書資料時,必定要先實質審查,等確定每個考生的資料皆合法時才能做後續的准考證等行政作業,如此考試的舉行將會大受影響)
所以若該考生是持假證書報考,若其他行政機關及法院未為實質審查前,受構成效力限制之下,仍亦先以‘該證書“原則上”是合法的來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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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009
先有確認效力,才有構成要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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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100
大學畢業證書為 確認式處分,而考選部為其他國家機關,認同其資格,為大學畢業證書之構成要件,應予以尊重,並不質疑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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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775
很好瞭解,但很難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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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9253
1.行政處分如【不能】再以通常之【救濟】途徑加以變更或撤銷者,該處分即具有【形式存續力】
2.行政機關作成附負擔處分卻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當事人未於法定期間提起訴願,【行政機關】發現該程序瑕疵後,【自行撤銷該處分】,此涉及行政處分之【實質存續力】。《ps.形式存續力因過救濟期間屬已確定》
3.甲持某國立大學畢業證書報考國家考試,考選部應承認其具有大學畢業學歷,此係屬於行政處【構成要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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