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戊,丙與己結婚,亦育有子女庚、辛。丙不幸因車禍死亡,嗣甲 亦因病死亡。試問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各繼承人應繼分為何?
(A)乙、丁、戊繼承,應繼分各三分之一
(B)乙、丁、戊、庚、辛繼承,應繼分各五分之一
(C)乙、丁、戊、庚、辛繼承,乙、丁、戊應繼分各四分之一,庚、辛應繼分各八分之一
(D)乙、丁、戊、己、庚、辛繼承,乙、丁、戊應繼分各四分之一,己、庚、辛應繼分各十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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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74), C(1040), D(39), E(0) #686720

詳解 (共 2 筆)

#1115644
 
民法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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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034
甲遺產:由乙、丙、丁、戊繼承(丙由庚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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