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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8430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8430

年份:103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27 下列關於離婚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未成年子女不得請求法院酌定對父或母行使會面交往之權利與期間
(B)法院之調解或和解離婚,以法院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時,發生效力
(C)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不得約定共同行使
(D)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者,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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