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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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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8430
> 試題詳解
22 甲收養 A 後再與乙結婚,A 於成年後與 B 結婚,則 B 與乙之親屬關係為何?
(A)直系血親
(B)直系姻親
(C)旁系姻親
(D)無親屬關係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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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487), C(63), D(129), E(0) #686723
詳解 (共 1 筆)
熊熊
B1 · 2017/05/10
#2181374
(一) 甲與A之關係甲收養A,構成擬制的...
(共 5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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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試題
1 依民法規定,關於社團總會之召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董事召集之,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之同意 (B)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得不經其他監察人同意,單獨召集之 (C)全體社員十分之一以上,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得召集之 (D)個別社員經全體社員過半數同意後,得召集之
#686702
2 戶籍地在臺中之甲與乙結婚後,便搬入設籍於臺北之乙家中,並在臺北工作。經 18 年後,甲與乙所 生之丙到臺南就讀大學,並在臺南市租屋居住。下列有關住所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住所為臺中 (B)乙之住所為臺中 (C)丙之住所為臺北 (D)丙之住所為臺中
#686703
【已刪除】3 甲在自己登記為田之土地上建築房屋供自己居住,並將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嗣後房屋卻遭強 制執行而由丙拍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在甲地上得享有租賃權 (B)丙不得請求甲為地上權之登記 (C)將來若甲欲出賣土地時,丙亦有優先購買權 (D)丙對土地之利用權自拍定之日起最長為 20 年(E)一律給分
#686704
4 甲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乙已登記之 A 地並建築 B 屋居住,9 年後甲死亡, 由甲之子丙繼續占有 11 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以甲原占有意思繼續占有 11 年後申請地上權登記,地政機關受理但未完成登記前,丙為無權占 有,乙得訴請法院請求丙拆屋還地 (B)丙如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繼續占有 11 年後,得主張依時效取得 A 地地上權 (C)占有人推定其以所有之意思占有,但如主張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者,負舉證之責 (D)因 A 地為已登記之不動產,丙不得主張依時效取得地上權
#686705
5 關於共有物之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有之動產設定質權時,共有人間關於質物使用之約定,對質權人亦有拘束力 (B)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其區分所有人依規約所決定之管理方法,特定繼受人僅於 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對該繼受人始有效力 (C)共有人如未依約定之方法管理共有物,擅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占用收益,即屬侵害他共有 人之所有權 (D)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讓與人就共有物因管理所生之負擔,受讓人無須負清償責任
#686706
6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時,債權本身並未消滅,故擔保該債權之抵押權,不會隨之同時消滅 (B)甲承攬乙之工程一件,約定建築材料由甲提供,契約總價金為 5 億元,則甲對乙之價金請求權之 消滅時效期間為 2 年 (C)甲有未辦理登記之房屋一棟,乙無權占有達 15 年以上時,即使甲向乙請求返還房屋,乙得拒絕返還 (D)利息請求權之效滅時效為 5 年,如設有抵押權為擔保,且經登記,則於罹於時效後之 5 年內,仍 得就其抵押物取償
#686707
7 甲在乙地上有抵押權,雙方並約定屆時乙不清償所擔保之債務,抵押物即歸甲所有。依民法規定, 此一約定之效力應為: (A)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B)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C)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D)非經登記,不得處分
#686708
8 甲對乙有 100 萬元債權,丙擔任乙之保證人,丁與乙訂立契約,承擔乙對甲之債務。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債務承擔契約,非經債權人承認,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B)債務承擔契約,縱未經債權人承認,亦生效力 (C)債務承擔契約,非經保證人承認,不生效力 (D)債務承擔契約,經債權人拒絕承認時,即確定無效
#686709
9 有關合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合夥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B)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 (C)各合夥人之權利及於合夥財產之全部 (D)合夥財產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合夥人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為之
#686710
10 下列有關債權讓與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未支付之利息,視為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B)債權之讓與,在通知債務人之前,對於當事人尚不生效力 (C)債權禁止扣押者,不得讓與第三人 (D)受讓人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 對抗讓與人
#686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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