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立法院議案審議程序中「第一讀會」的進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B)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再提報院會朗讀標題
(C)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得直接提報院會朗讀標題
(D)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得於第一讀會朗讀標題後,再經大體討論即可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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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561), C(1983), D(718), E(0) #410341

詳解 (共 7 筆)

#642467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8 條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再)提報 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 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 體討論(即可)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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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726
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才對唷  修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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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2584
(A)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共 33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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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100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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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704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8 條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四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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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9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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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6349

有關議案審議的讀會程序,可以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9條及第11條等相關條文來瞭解。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20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祗得為文字之修正。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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