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強制執行法有關聲請延緩執行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二次為限
(B)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C)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
(D)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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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21), C(20), D(32), E(0) #846875
統計: A(79), B(21), C(20), D(32), E(0) #846875
詳解 (共 2 筆)
#5739271
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
前項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限。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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