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甲不服行政機關對其作成三萬元罰鍰之處分而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原處分機關在訴願中基於同一事實變更原處分,對甲另行作成兩萬元罰鍰之新處分。訴願決定機關應為如何處置?
(A)以行政處分已不存在為由,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B)在所有合法要件具備下,仍應進行實體審議
(C)以訴願人已不具訴願利益為由,應為訴願無理由之決定
(D)以公文簽結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95), B(3616), C(677), D(60), E(0) #167444

詳解 (共 10 筆)

#137966
我在網路上找的資料,
因為甲提起訴願是為了請求撤銷原處分,可是行政機關只是把罰鍰金額從三萬變二萬而已,沒有撤銷原處分。
所以對甲來說,就無法達成訴願提起之目的,所以甲還是有權利保護的必要提起訴願,訴願機關仍應進行實體審議。
213
3
#1038339
我就是要撤銷
不想要這個罰鍰處分
你改2萬對我來說沒屁用
請繼續審理
49
2
#760505
可以參見陳敏老師的看法 
作對人民最有利的方法
本件訴願人不服三萬元的行政處分提起訴願
 雖後來原處分機關將之變更為兩萬元的罰鍰處分
但其實這個行政處分一直都在
基於保護人民的角度來看 
不得依訴願法77條第六項以行政處分不存在而為不受理的決定
因此應該在所有合法要件具備下
保護甲的權利 仍應對之進行實體審議
39
0
#819902
以下雖已摘要過,若想更簡潔來看,請參照有...
(共 169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4
0
#1325859

1.  對申請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所提起訴願  (這裡往下拉)

於受理訴願期間,若應作為機關

()作成(全部/部分)拒絕之處分or 作成負擔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   續行訴願程序 ->(續行審議)

17
3
#3453966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2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於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處分機關已作成之行政處分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無須要求訴願人對於該處分重為訴願,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體審查

14
3
#700173
原處分機關在訴願中基於同一事實變更原處分
13
0
#757266
101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訴願機關應續...
(共 12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2
#3352804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2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  議:自程序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觀點,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所謂「應作為

          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係指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而言,至全部或部分拒

          絕當事人申請之處分,應不包括在內。故於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處

          分機關已作成之行政處分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無須要求訴願人對於該

          處分重為訴願,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

          體審查,如逕依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駁回,並非適法。


12
3
#3666926
在所有合法要件具備下,仍應進行實體審。
(共 2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