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地政機關所收登 記費,應提存多少比例作為登記儲金,專備土地法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
(A)百分之五
(B)千分之五
(C)百分之十
(D)千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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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4), C(87), D(10), E(0) #1852287

詳解 (共 2 筆)

#3411879
土地法第 68 條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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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4117
土地登記規則第31 條
建物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者,得由土地
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亦得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消滅登
記。
前項建物基地有法定地上權登記者,應同時辦理該地上權塗銷登記;建物
為需役不動產者,應同時辦理其供役不動產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該建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建物已辦理限制登記者,並應通知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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