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公告,並通知其所有 權人或墓主,土地改良物限期三十日內,墳墓限期幾個月內自行拆除或遷葬。逾期不 拆除或遷葬者,得代為拆除或遷葬?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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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22), C(32), D(17), E(0) #1852296

詳解 (共 2 筆)

#3006596
平均地權條例第 62-1 條重劃區內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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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6210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2-1 條
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公告,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土地改良物限期三十日內墳墓限期三個月內自行拆除或遷葬。逾期不拆除或遷葬者,得代為拆除或遷葬。
前項因重劃而拆除或遷葬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予補償;其補償數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定之。但違反依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者,不予補償。代為拆除或遷葬者,其費用在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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