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土地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之抵價地總面
積,不得少於徵收總面積多少比例?
(A)百分之四十
(B)百分之四十五
(C)百分之五十
(D)百分之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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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86), C(4), D(3), E(0) #1852300
統計: A(21), B(86), C(4), D(3), E(0) #1852300
詳解 (共 1 筆)
#3156274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9 條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
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
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
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
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
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
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
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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