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土地法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有優先購買之權,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 知後幾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A)七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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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04), C(13), D(4), E(0) #1852295

詳解 (共 1 筆)

#4900151

土地法 104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 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 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 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 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土地法 107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承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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