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對於機關招標文件提出異議,招標機關逾規定期限不為處理者,該廠商 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之門檻為:
(A)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B)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
(C)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採購
(D)無論採購金額高低均可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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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9), B(19), C(39), D(243), E(0) #1546553

詳解 (共 3 筆)

#2448898
政府採購法  第 76 條 廠商對於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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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第二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
爭議屬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不受第一項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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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110
政府採購法 第76條第1項 廠商對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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