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對於機關招標文件提出異議,招標機關逾規定期限不為處理者,該廠商 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之門檻為:
(A)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B)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
(C)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採購
(D)無論採購金額高低均可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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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5), C(14), D(61), E(0) #1677306

詳解 (共 2 筆)

#2967933

採購法

第 76 條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
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
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
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
,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前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採
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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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76條第1項 廠商對於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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