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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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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財會、地政、土地開發:1.政府採購法規(重複)#6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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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5年 - 105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財會、地政、土地開發:1.政府採購法規(重複)#65081 |
科目:
國營事業◆政府採購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5年 - 105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財會、地政、土地開發:1.政府採購法規(重複)#65081
年份:
105年
科目:
國營事業◆政府採購法
22.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 知廠商,廠商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 議?
(A) 10日
(B) 15日
(C) 20日
(D) 25日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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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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