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在政府採購相關法令規定之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中,所稱之公費係指?
(A)直接薪資
(B)直接成本
(C)合理成本
(D)廠商提供服務所得之報酬
統計: A(21), B(27), C(34), D(191), E(0) #1677311
詳解 (共 3 筆)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 第 13 條 | |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適用於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 費用;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及依法應由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 金後之百分之一百。 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免檢據核銷 。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十六。 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 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 資之百分之三十。 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依法應由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由機關核實給付。 第二項第二款公費,應為定額,不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 率增加,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 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 |
(A) 直接薪資
(B) 直接成本
(C) 合理成本
(D) 廠商提供服務所得之報酬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及第2款
前項服務費用,得包括下列各款費用:
一、直接費用(A):
(一)直接薪資:...。
(二)管理費用:...。
(三)其他直接費用:...。
二、公費:指廠商提供專業服務所得之報酬(D),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