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 乙公司係採曆年制98年5月份期間有關營所稅方面,應作那些申報?
(A)96
年度所得資料結算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資料申報
(B)97年度所得資料結算
申報、96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資料申報
(C)97年度所得資料結算申報、股東
可扣抵稅額資料申報、未分配盈餘之申報
(D)97年度所得資料結算申報、股
東可扣抵稅額資料申報、96年度未分配盈餘之申報。〈所71、1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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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37), C(29), D(202), E(0) #312281
統計: A(11), B(37), C(29), D(202), E(0) #312281
詳解 (共 1 筆)
#239120
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
,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
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
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短期票
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
減除。
所得稅法第102-1條 依第66條之1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應
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分配予股東之股利或社員之盈餘,填具股利憑單、全年
股利分彙總資料,一併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股利憑單填發納
稅義務人。但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
,並於10日內向該管徵機關辦理申報。
前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內股東可扣抵稅額
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所得稅法第102-2條第1項 營利事業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5月1日
起至5月31日止,就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
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經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零或
負數者,仍應辦理申報。
,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
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
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短期票
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
減除。
所得稅法第102-1條 依第66條之1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應
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分配予股東之股利或社員之盈餘,填具股利憑單、全年
股利分彙總資料,一併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股利憑單填發納
稅義務人。但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
,並於10日內向該管徵機關辦理申報。
前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內股東可扣抵稅額
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所得稅法第102-2條第1項 營利事業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5月1日
起至5月31日止,就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
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經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零或
負數者,仍應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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