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我國現行法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營利事業或個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該營利 事業或個人當年度應繳納之所得稅,應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認定。一般所得稅 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 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
(B)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C)自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D)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 61 天,其自中華民國境外 僱主所取得之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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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2), C(1), D(153), E(0) #3481710
統計: A(11), B(12), C(1), D(153), E(0) #3481710
詳解 (共 3 筆)
#7301938
- (A) 正確: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4 條。我國採「差額課徵」制。若「一般所得稅額」已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則依原所得稅法繳納即可;若低於基本稅額,則須補繳兩者的差額。
- (B) 正確:根據《所得稅法》第 7 條第 4 項。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如外交官、駐外人員)領取的報酬,依法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C) 正確:根據《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4 款。利息所得之來源地認定,是以「債務人」所在地或居住地為準。取自境內居住個人的利息,即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D) 錯誤:根據《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3 款。非境內居住之個人,若在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本題為 61 天),其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不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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