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所得稅法規定,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居留天數合計未滿幾天,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 務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A) 60 天
(B) 90 天
(C) 183 天
(D) 36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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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408), C(89), D(0), E(0) #928395

詳解 (共 3 筆)

#1446666
四、我國勞務所得之來源地判斷標準 (一)「勞務提供地原則」 1.全部在國內提供勞務之所得 我國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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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9064
所得稅法 第8條
(共 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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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3026
所得稅法第8條第一項第3款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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