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單一國架構下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地方自治團體分享國家部分主權
(B)地方自治團體分享國家部分統治權
(C)國家是具主權的政治統治實體但非公法人
(D)地方自治團體是身分團體性質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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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334), C(36), D(232), E(0) #3225298
統計: A(74), B(334), C(36), D(232), E(0) #3225298
詳解 (共 3 筆)
#6315019
公法人係指國家或依法律設立,為達成公共目的而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且得為權利義務主體之公共團體。
學者區分公法人為公法社團、公共營造物及公法財團三者,公法社團則有區域團體、身分團體、聯合團體、其他團體四種。地方自治團體即屬區域團體之例(看蔡震榮著:公法人概念的探討。載於「當代公法理論」二五五頁以下)。所謂地方自治團體係指於國家內之一定區域,為實施地方自治,由地方人民組成,具有公法上權利能力,得獨立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之公法社團(看陳敏著:行政法總論七八六頁以下)。
來源: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467號 解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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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社團
1.定義:
公法社團係由成員所組成,管理共同事務,並在一定範圍內行使公權力。
2.公法社團之類型
以成員作為分類,可再細分成以下幾種類別:
(1)地域型的公法社團:如前述地方自治團體。
(2)身份型的公法社團:如前述農田水利會,由身份而取得成員資格。
(3)聯合團體:指由公法人作為成員,由公法人組成的公法社團。
1.定義:
公法社團係由成員所組成,管理共同事務,並在一定範圍內行使公權力。
2.公法社團之類型
以成員作為分類,可再細分成以下幾種類別:
(1)地域型的公法社團:如前述地方自治團體。
(2)身份型的公法社團:如前述農田水利會,由身份而取得成員資格。
(3)聯合團體:指由公法人作為成員,由公法人組成的公法社團。
來源: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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