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某甲之家庭成員有妻子某乙與未成年受扶養兒子某丙共三人,某甲於申報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採用夫
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合法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所得為某甲 20 萬元、妻 15 萬元、兒子 10 萬元,依所得
稅法規定,在申報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採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方式時,每人可以享有 27 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B)採夫方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時,則夫分開計稅可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 2 萬元,妻與兒子可以減
除 25 萬元
(C)採妻方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時,則妻分開計稅可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 15 萬元,夫與兒子可以減
除 12 萬元
(D)採妻方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時,則妻分開計稅可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 7 萬元,夫與兒子可以減
除 20 萬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 B(340), C(87), D(29), E(0) #1406945
統計: A(20), B(340), C(87), D(29), E(0) #1406945
詳解 (共 3 筆)
#1520495
儲蓄特別扣除額,每戶扣除限額為27萬。若採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則於27萬額度內先抵分開計稅者之他方及受撫養親屬,再抵分開計稅者。
即
(B)夫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妻)利息所得15萬+受扶養親屬利息所得10萬】= 2萬
(C)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夫)利息所得20萬+受扶養親屬利息所得10萬】<0萬,故扣除額0萬。
50
3
#1520613
謝謝^^
3
1
#1519595
求解 ~ 感謝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