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某甲之家庭成員有妻子某乙與未成年受扶養兒子某丙共三人,某甲於申報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採用夫
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合法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所得為某甲 20 萬元、妻 15 萬元、兒子 10 萬元,依所得
稅法規定,在申報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採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方式時,每人可以享有 27 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B)採夫方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時,則夫分開計稅可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 2 萬元,妻與兒子可以減
除 25 萬元
(C)採妻方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時,則妻分開計稅可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 15 萬元,夫與兒子可以減
除 12 萬元
(D)採妻方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時,則妻分開計稅可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 7 萬元,夫與兒子可以減
除 2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