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於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關於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甲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於每審級為之。但如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就不在此限
(C)甲如委任A、B二人為訴訟代理人,A、B均得單獨代理甲
(D)甲終止委任訴訟代理人時,只要將終止委任之書狀提交於法院,即生終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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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265), C(136), D(2593), E(0) #2334185
統計: A(65), B(265), C(136), D(2593), E(0) #2334185
詳解 (共 6 筆)
#4031316
法條題
依民事訴訟法
第74條
訴訟委任之終止,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D錯)
前項通知,應以書狀或言詞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或告知於他造。
由訴訟代理人終止委任者,自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
防衛本人權利所必要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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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8280
第 74 條
訴訟委任之終止,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前項通知,應以書狀或言詞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或告知於他造。
由訴訟代理人終止委任者,自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
防衛本人權利所必要之行為。
前項通知,應以書狀或言詞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或告知於他造。
由訴訟代理人終止委任者,自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
防衛本人權利所必要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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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898
a選項,民事訴訟法第68條 :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media=print&PCODE=B0010001&FLNO=68&ty=J
b選項,民事訴訟法第69條: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 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media=print&PCODE=B0010001&FLNO=69&ty=J
c選項,民事訴訟法第71條 :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01&flno=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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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9999
如果終止委任關係只須告知法院
A終止對律師B的委任
對造C在不知情的狀況下
與B達成所謂的庭外和解
並且交付一大筆和解金
這樣訴訟當事人權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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