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有關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送達,除別有規定外,原則上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
(B)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
(C)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D)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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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 B(135), C(2484), D(135), E(0) #2334186

詳解 (共 7 筆)

#4031150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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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1989
寄存送達,自送達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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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834

a選項,民事訴訟法第123條 : 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01&FLNO=123

b選項,民事訴訟法第126條 : 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01&flno=126

d選項,民事訴訟法第133條 :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01&flno=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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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428
記法「十寄」(石器),或「寄十」(計時)...
(共 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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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4410
第 123 條 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
(共 33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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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2811
D選項
到底是本人要去說
還是代收人可以去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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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8638
下列有關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 送達,除別有規定外,原則上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
民訴§123
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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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
民訴§126
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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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民訴§138
I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II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III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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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民訴§133
I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II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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