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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54783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54783

年份:105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2 甲花錢僱請乙殺 A,支付前金,約定事成之後給付後酬,乙於砍殺 A 數刀之後,不忍 A 之幼子在旁 哭求,遂召救護車,乙於救護車抵達之前,即行離去,A 因救護車即時救援送醫倖免於難。就甲所 為之論處,何者正確?
(A)共同殺人未遂
(B)共同殺人中止未遂
(C)教唆殺人未遂
(D)教唆殺人中止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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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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