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以殺人之意思殺 A,A 昏迷未死,甲誤認其已死,棄置於水圳,A 因溺水窒息死亡。甲之刑責,
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A)甲將 A 置於水圳時,不知 A 一息尚存。故對於 A 溺斃之結果僅成立過失致死罪
(B)甲成立殺人之不能犯與過失致死罪
(C)甲前行為成立殺人未遂罪,後行為則係過失致死罪
(D) A 之死亡不違背甲殺人之本意,應負故意殺人既遂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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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4), C(73), D(732), E(0) #1382678
統計: A(8), B(4), C(73), D(732), E(0) #1382678
詳解 (共 3 筆)
#5356393
因果歷程偏離之結果延後發生
有三說
1.概括故意說(實務見解採此說 e.g.66台上542號)
兩階段合併觀察,前階段的故意可以概括對應到後階段,所以後階段仍是出於殺人之故意,故不影響故意既遂的成立
2.第一行為關鍵說
(1)未逾越日常生活經驗→故意(一般經驗殺人之後都會處理屍體,所以不管被害人是死在前階段或後階段都是死定了)
(2)已逾日常生活經驗→阻卻故意
3.自主雙行為說
前階段與後階段是兩時間點的兩個獨立行為
故成立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數罪併罰
選擇題要以實務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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