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以殺人之意思殺 A,A 昏迷未死,甲誤認其已死,棄置於水圳,A 因溺水窒息死亡。甲之刑責, 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A)甲將 A 置於水圳時,不知 A 一息尚存。故對於 A 溺斃之結果僅成立過失致死罪
(B)甲成立殺人之不能犯與過失致死罪
(C)甲前行為成立殺人未遂罪,後行為則係過失致死罪
(D) A 之死亡不違背甲殺人之本意,應負故意殺人既遂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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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4), C(73), D(732), E(0) #1382678

詳解 (共 3 筆)

#5356393

因果歷程偏離之結果延後發生

有三說


1.概括故意說(實務見解採此說  e.g.66台上542號)

兩階段合併觀察,前階段的故意可以概括對應到後階段,所以後階段仍是出於殺人之故意,故不影響故意既遂的成立


2.第一行為關鍵說

(1)未逾越日常生活經驗→故意(一般經驗殺人之後都會處理屍體,所以不管被害人是死在前階段或後階段都是死定了)

(2)已逾日常生活經驗→阻卻故意


3.自主雙行為說

前階段與後階段是兩時間點的兩個獨立行為

故成立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數罪併罰


選擇題要以實務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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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6456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66年台上字第542號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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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8991
簡單來說,甲本來就是想要A死,不然甲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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