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駕駛自小客車,前往加油站自助加油,見 A 之信用卡插在加油機上,即持之盜刷加油新臺幣一千
餘元。隔日,甲再持該卡購買日用品,簽單消費。依實務見解,甲應成立何罪?
(A)侵占遺失物罪及詐欺取財罪,兩罪為想像競合犯
(B)侵占遺失物罪及以不正方法由付費設備詐取財物罪,兩罪為數罪併罰
(C)侵占遺失物罪及以不正方法由付費設備詐取利益罪
(D)侵占遺失物罪、以不正方法由付費設備詐取財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三罪為數罪併罰
統計: A(62), B(97), C(57), D(450), E(0) #1382682
詳解 (共 7 筆)
本題可以參照本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501 號刑事判決
持告訴人失竊之信用卡在自助加油機盜刷付費,而詐得97元、1,151元之油料,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罪。公訴意旨認應依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尚有未洽,惟起訴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敘明。
按信用卡簽帳單係以文字為一定之意表示,持信用卡刷卡消費時,在簽帳單上簽署姓名,除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交 付之交易標的物外,並為確認該筆消費之憑證,具有表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之證明作用,故簽帳單性質上除與收據相同外,並且為信用卡發卡銀行依據此向簽帳人收款之憑證,為文書之一種,並為私人製作之文書。故附表編號4至11所示盜刷信用卡消費付款且在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 偽造「乙○○」簽名署押各1枚後持以行使交付店員,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各次於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簽名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而其偽造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已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附表編號4至11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間,分別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罪處斷。
依照實務見解邏輯,本題行為上依序成立三罪(侵占遺失物罪、以不正方法由付費設備詐取財物、偽造私文書罪),但每次使用自助加油機簽帳盜刷的行為,都分別成立『以不正方法由付費設備詐取財物、偽造私文書罪』,但因為偽造私文書罪刑責較重,故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實務說:
339之2 以 信用卡 儲值卡 悠遊卡 提款凱 ,拿去ATM領錢或感應器設備消費(自動付款設備)。
339之1 是指 拿假錢 或錢上穿洞釣線 投飲料機那種(收費設備)
實務說:
339之1 和 339之2 的不正方法是指 暴力 脅迫 詐欺 竊盜 搶奪 這些都屬之。
339-1 不是收費設備嗎 ? (如題目的加油機) 可是答案都寫 付費設備 .... 如果是付費設備不就是339-2 了嗎 ? (A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