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屬純正身分犯,行為人應依公務員之身分論罪?
(A)市議會之秘書,虛報加班,詐領加班費
(B)法院約聘之工友,扮演司法黃牛,向當事人詐取財物
(C)市政府約聘之路邊停車收費員,見其好友之汽車停放於停車格,故意不予開單收費
(D)便利商店之店長,將國稅局委託代收之稅款侵占入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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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8), B(26), C(110), D(44), E(0) #1382692
統計: A(458), B(26), C(110), D(44), E(0) #1382692
詳解 (共 2 筆)
#1625240
刑法第10條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便利商店店員,並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人,非身分公務員。
也不是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權者,非授權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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