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 年,復經依職權送請再議,由上級
檢察署檢察長處分駁回再議確定,嗣後,檢察官擬就同一案件起訴甲犯公共危險罪嫌。下列敘述,
何者最為正確?
(A)檢察官依被害人聲請或依職權,得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B)如甲於緩起訴前,曾犯他罪,在緩起訴期間內經法院判決拘役 59 日,構成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
(C)檢察官在緩起訴期滿後,因甲另犯過失致死罪經起訴,故撤銷緩起訴處分
(D)檢察官曾命甲分 4 期,每期向公庫支付 1 萬元,甲僅支付 1 期即不交,檢察官在緩起訴期間內欲起
訴甲,應先撤銷緩起訴處分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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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檢察官是可以依職權或被害人之申請而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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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檢察官命甲分 4 期,每期向公庫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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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3-3第一項,檢察官依職權或告...